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京江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