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负责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及原审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虹
审判员肖志红
审判员赵建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詹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