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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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零某乙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田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零某乙(曾用名零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零某乙犯失火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零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9日6时许,被告人零某乙在田东县X镇X村六好屯“六德”坡(壮语地名)自家甘蔗地烧甘蔗叶时,因用火不慎,且遇大风,失火引燃甘蔗地周某的林木,造成森林火灾。经田东县防火办工程技术人员调查,受害森林面积136公顷,其中速生桉130.1公顷,杉木5.9公顷。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零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零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9日6时许,被告人零某乙在田东县X镇X村六好屯“六德”坡(壮语地名)自家甘蔗地烧甘蔗叶时,因用火不慎,且遇大风,失火引燃甘蔗地周某的林木,造成森林火灾。经田东县防火办工程技术人员调查,受害森林面积136公顷,其中速生桉130.1公顷,杉木5.9公顷。被告人零某乙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黎某陈述:我们承包的林地在2010年2月9日中午12时左右被火烧了,承包的林地是在田东县X镇X村下力屯周某的山坡上,一共被烧速生桉树林约有1577亩。因为其是外地人所以不懂得是谁烧的。那天是我们雇请的护林员黄某新(朔良镇X村下力屯队长)打手机给其,当时其还在德保县出差,其得到黄某新消息后马上赶回来灭火。火是从田东县X镇X村的山坡烧过来的。

(2)证人班某某证实:2010年2月9日9时许,其就发现在“六德”坡有火灾。是在“六德”坡后山的“六塘”坡开荒的黄某丽首先发现在“六德”坡起火,就打电话给本屯队长黄某星,黄某星就打电话给其屯的黄某戊去灭火,其当时正好和黄某戊在一起,所以其就知道在“六德”坡发生火灾。其估计不出有多少亩,烧到有好几个村,火势从“六德”坡烧过“六塘”坡后又烧到“六国”坡,又烧到朔良镇X村山坡,还烧到群敏村山坡。被烧的有松树、桉树、杉树等林木,有其自己在“六德”坡种的桉树和松树各4000株,是其于2005年种植的;本屯队长黄某星的桉树、本屯黄某练的桉树、本屯班某洋的桉树、松树、本屯覃某丁的杉树,他们各被烧多少株其不清楚。当时队长黄某星打电话告诉其知道后,其就和黄某戊、黄某龙、黄某聪四个人首先到达现场救火,救得一些火后,就发现朔良镇X村那达屯的“血仟”和他的女儿“的妹”和姑爷三个人在现场,我们就问“的妹”是怎么回事,她就说是她父亲“血仟”来“六德”坡烧甘蔗叶不慎失火后引起火灾。

(3)证人零某丙证实:2010年2月9日,接到其父亲电话后,其和丈夫(周某某)就赶去“六德”。到“六德”时,也将到中午了,其看见其父亲在山沟左边山坡上开防火道灭火,当时火已烧到山沟左边山坡的山顶了,而山沟的右边甘蔗地(未砍)也有火在烧,但还没有烧到山林。这样其就独自一人过右边山坡去开防火道,其丈夫就上左边山坡跟六好屯群众一起灭火。这时在其这边的山顶也有群众在灭火。但当时风大,晴天又出大太阳,所以火燃烧过防火道,烧过杂草,烧上山顶的林木,这样其和丈夫跟六好屯的群众及六宁屯的群众、那他屯的群众以及田东县森林防火专业队的队员一起灭火到今早凌晨3时许,才把火控制住后,其和丈夫才回其父亲家休息。

(4)证人覃某丁证实:2010年2月9日11时许,其在“那说”接到本屯黄某足的电话,说“六德”起火,要其回来跟群众去开防火道,不给蔓延到其屯的林区。其回去到本屯后,已有一帮群众先上山去灭火了。11时45分许,其就和本屯的班某快、黄某仟、零某霞四个人骑两辆摩托车去灭火,约10分钟后,我们就到“六塘”与“六德”交界的山脊,看见火从“六德”左边的山腰向山顶烧,我们就在山脊开防火道,用镰刀砍开杂草。但当天气温高,风又大,火烧越山脊烧过我们开的防火道,烧到“六塘”其屯林区,烧了桉树、杉木、松树、柠檬等林木,烧越山脊下“六塘”地界到水沟自灭。但在“六德”,火又烧向右边一片未砍收的甘蔗地,我们看见后,又统一赶过去灭火,12时30分许火势逐小,我们灭火累了就原地休息,但这时又刮起大风,风助火势,烧向北向的桉树,烧越山脊烧向朔良镇X村的山林了,我们只能打电话给平马镇政府,林业站工作人员,要他们报上级派人来灭火。是在“六德”居住的“血仟”烧自家的甘蔗叶漏火引起的。

(5)证人黄某戊、周某某、张某某、黄某己、黄某庚、覃某辛、黄某壬、零某癸、零某某、零某某证实:火灾系零某乙烧甘蔗叶引起的,其证言与上述证人所述一致。·

(6)田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平马镇X村森林火灾调查报告书》核算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谭建忠、周某、李毓将、黄某、罗正华的鉴定人资质证书复印件:证实了火场总面积179.1公顷(2686.5亩),受灾森林面积136公顷(2040亩)受害速生桉人工林面积130.1公顷;杉木5.9公顷。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害人与被告人。

(7)零某乙的现场指认笔录、图及照片:证实失火现场基本情况。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从零某乙处扣押了用于点火焚烧甘蔗叶所用的打火机一个。

(9)零某乙的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出生身份情况。

(10)被告人零某乙供述:其是来投案自首的。其在周某村那他屯“六德”(地名)山坡地搭了一个茅草房长期住那里,并在那里开荒种甘蔗。在2010年2月9日清晨6点钟左右,其起床后离其住的茅草屋大概两百米远的甘蔗地里去烧前段时间砍甘蔗后留在地里的甘蔗叶,其先在周某开好了2米宽的火道,后其就点火烧甘蔗叶了。大概到八点钟左右,天上突然刮起一阵风,后把燃烧的甘蔗叶吹上天掉到附近其长女零某丙种的甘蔗地里,并且点燃了她的甘蔗,其见状就马上跑过去救火,但因火大其无法救灭,火向旁边的林地烧去。其见这情况后,马上跑回其住的茅草房要手机打电话给其的女婿(周某某),叫他赶快来灭火,随后又拨打火警119,119接话员告诉其打林业火警电话,其又拨打林业火警电话,但接话员说灭火专业队还在田东县X镇灭,叫其先组织群众来灭火。随后其又打电话回屯里给其儿子零某弟叫人来灭火。然后其才跑回去到零某丙未砍的蔗地开防火道,又到旁边的松幼林地开防火道。一直到中午10时许,其又发现其蔗地对面坡的蔗地里又有火烧,其马上跑过去到前面去开防火道,当时其见山上四周某有群众来灭火,但当时风大,又是晴天,出太阳,所以都没有把火控制住,最后火烧上山顶的桉树,一直顺着山坡烧过去,烧了梅宁村的山坡和朔良群敏村的山坡,最后到晚上20时许这样,其就回家了。其回家时火还没有被控制住,火还烧东门林场的桉树。这次火烧的面积大,烧了好多山坡,如“六塘”坡、“六国”坡、“六顶如”等等,有松树、桉树、杉树等林木被烧。

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零某乙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受害过火森林面积136公顷,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零某乙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现根据被告人零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零某乙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某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韦良慧

审判员黄某才

审判员杨本干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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