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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审判员赵某虎、人民陪审员吕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静,婚后夫妻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斗殴,矛盾逐渐恶化,无法继续生活。故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赵某静随被告赵某某一起生活,原告自愿一次性承担孩子的抚养费x元,自愿给付被告赵某某生活困难帮助费x元,上述款项于2010年6月27日前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分割。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赵某虎

人民陪审员吕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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