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周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归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27.1万元,该款于2010年12月底给付人民币2.5万元,余款人民币24.6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人民币2.5万元,至付清时止。
二、若被告周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予以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8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