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愿意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预付的2万元鉴定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71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601元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2万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