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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

被告石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某应赔偿原告汪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医疗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抵扣被告石某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被告石某仍需支付共计人民币x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石某于2010年12月22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元,余款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若被告石某未按期履行,原告汪某可就所有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0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0.50元,由原告汪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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