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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组织卖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因本案于200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犯组织卖淫罪,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X于2009年2月至3月20日间,在网上招揽嫖客,谈妥嫖资后,让嫖客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或共和新路X弄X号X室,与其招募的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所得嫖资由石X分配。2009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延长路X弄X号X室抓获了五名卖淫女,被告人石X逃逸。同年8月4日,被告人石X在沈阳被抓获。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石X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石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介绍、容留卖淫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3月20日间,被告人石X租借了本市X路X弄X号X室和共和新路X弄X号X室作为卖淫场所,以包吃包住的方式招募了多名卖淫女,让其在网上招揽的嫖客至上述两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每次收取的嫖资与卖淫女平分。2009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延长路X弄X号X室抓获了张X、李X、王X、何X、练X五名卖淫女,被告人石X逃逸。之后公安人员还查获了范X、赵X、赵X三名嫖客。同年8月4日,被告人石X在沈阳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证人嫖客范修X、赵X、赵X的证言笔录和相关的辨认笔录、证人卖淫女张X、李X、王X、何X、练X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张X、周X关于查获上述卖淫窝点的证言、证人江X、胡X关于房屋出租情况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石X在整个卖淫活动中实施了招募卖淫女,招揽嫖客、租借场地、分配嫖资等行为,实际上是控制了整个卖淫活动,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X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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