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与王某丁、赵某、李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丁、赵某、李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邓州市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0)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上诉人王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11月15日13时40分许,被告赵某驾驶豫x号轻型喜通货车行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人民武装部北口处,与原告王某丁驾驶的“力帆”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丁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赵某驾车逃逸。邓州市交警大队做出邓公交认字[2010]第(略)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无证驾驶,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丁无责任,原告受伤后,住进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其住院31天,花去医疗费用x.35元,出院后因需继续治疗在邓州市X乡卫生院花费496.80元,两者合计为x.15元。治疗过程中,被告赵某支付了x元医疗费。

另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11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10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明,原告之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伤残十级,原告两轮摩托车损为78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理应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某驾车将原告撞伤致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与其雇主李某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鉴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的经济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虽辩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观点与现行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首先,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法定责任,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不管醉酒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均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两者发生冲突时,自然应以效力等级高的法律为准;再次,从司法理念上来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果在制度设计上面,设置种种情形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也与立法的初衷格格不入。综合上述三点,合议庭经综合考虑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赵某系无证驾驶,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仍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足额赔偿。本案中原告具体的经济损失及赔偿标准为:一、医疗费x.15元;二、护理费31天×30元/天=930元;三、营养费31天×10元/天=310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31天×20元/天=620元;五、误工费自受伤到定残之日前一天为187天,187天×30元/天=5610元;六、交通费1000元;七、残疾赔偿金5523.78元/年×20年×1O%=x.56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九、车辆损失费780元,上述九项合计为x.71元。至于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某为原告垫支的x元医疗费,可待保险公司理赔款到位后予以退还。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丁保险理赔款x.71元(原告在获得上述理赔款后将被告赵某垫支的x元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元,鉴定费500元,车损评估费20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王某丁承担200元,二被告赵某、李某承担1000元。

上诉人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赵某无证驾驶,且事后逃逸,属违法行为,其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得到支持。

被上诉人王某丁辩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赵某行使追偿和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上诉人应及时赔偿我的各项损失。

被上诉人赵某辩称:我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就是为出现交通事故减少自己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把我垫付的钱退还给我。

依诉辩双方的理由和答辩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判明确赵某的垫付款退还是否适当

各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上诉人王某丁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原审王某丁应得到各项损失的赔偿数额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上诉人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上诉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赵某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原审不应判决其垫付的x医疗费原告理赔后退还。因上诉人对其享有追偿权。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对被上诉人赵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有追偿权,能否予以追偿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此本案不予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在没有依法确认的前提下,原审判令原告受偿后,将被上诉人赵某垫付x元退还并无不当。故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评述理由符合立法精神和原则,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某丙跃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尤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