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XX,因本案于2009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康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XX自2008年8月以来,未经商标人的许可,在其加工、出售的汽车钥匙上使用福特、丰田、宝马、大众等商标,通过其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通达锁业店及该店开设的网站进行销售。至2009年4月,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7万余件,销售金额113万余元、美元x余元。2009年4月1日,被告人童XX销售给丁XX假冒福特商标的汽车钥匙共计3000把,收取人民币x元。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童XX的经营地查获价值人民币74万余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钥匙。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赃物、商标注册证及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价格证明、证人丁XX的陈述笔录、书证销货清单、托运收据、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XX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童XX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童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