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联委,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车X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车某抚养,原告车某不要求被告李某承担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辉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金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