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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银川鑫福庆装饰石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银川鑫福庆装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海峡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银川鑫福庆装饰石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济源市三星煤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银川鑫福庆装饰石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苗

审判员王某娟

审判员聂建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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