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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制造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人,文盲,农民,住(略)。2008年12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8日以涉嫌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09)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制造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军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农历9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向他人购买罂粟壳11斤、罂粟籽6斤、苯甲酸钠28斤。然后将上述部分物品混合在一起制成安钠咖丸。随后在家中出售13粒,获利280元。2008年12月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查获,并缴获罂粟籽1200克、罂粟壳5300克、安钠咖丸共重4500克、苯甲酸钠20斤。基于上述,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同时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府谷县X镇花石峁其摆摊的地方以224元的价格购买了28斤苯甲酸钠,以22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斤罂粟壳,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6斤罂粟籽。后回到家中用铝锅将罂粟壳、苯甲酸钠熬制成安钠咖后向过路的人出售了13个,获利280元。2008年12月8日晚,府谷县公安人员在张某某家中缴获罂粟籽1200克,安钠咖丸4500克,罂粟壳5300克,苯甲酸钠x克,小铝锅一个,赃款28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8年12月8日,府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提取了罂粟籽、安钠咖、罂粟壳、苯甲酸钠、小铝锅一个、赃款280元的事实。

2、称量笔录证实,府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提取的物品经称量罂粟籽重1200克,安钠咖丸重4500克,罂粟壳重5300克,苯甲酸钠重x克的事实。

3、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公(榆)鉴(法医)字2008第X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扣押的材料中检出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咖啡因成分的事实。

4、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并供述自己将熬制好的安纳咖丸出售了13个,获利28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配制毒品后又销售之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属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未流失到社会,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至刑满释放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非法所得280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三、作案工具小铝锅一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杜奇云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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