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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府谷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某某诉称,2009年8月21日,被告因修建急需钢材,在原告的钢材厂拉运钢材,合款x元,并打下欠条一支。经原告每次催要,被告给原告还款x元,下欠x元,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材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欠条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钢材款x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欠原告的钢材款是事实,被告准备分期给原告还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收条三支,打款凭据一支,证明被告向原告打下欠条之后,分四次给原告还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之前给付原告杜某某钢材款x元,2010年5月27日前给付原告杜某某钢材款x元,2010年6月27日前给付原告杜某某钢材款x元,2010年7月27日前给付原告杜某某钢材款x,2010年8月27日前给付原告杜某某钢材款x元,2010年9月27日前给付原告杜某某钢材款x元。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原告杜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苗俊清

代理审判员高永平

代理审判员刘富鹏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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