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3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工作者。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4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在环城乡郝刘某委其家门口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纠纷,后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乙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郭XX、于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环城派出所案情说明、调解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付耀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