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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9月15日被江苏省无锡市X村派出所(略),同年9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专职人员。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吕富凯、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西平县X街小学门口北侧其商店里,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在撕打中,被告人郭某某用伞把将杨某扎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损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杨XX、薛XX、黄XX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富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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