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莫X,男,X年X月X日生。因犯抢劫罪2001年12月4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8月21日又因犯抢劫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分某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捧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莫某某在滑县X镇“千禧龙”网吧楼下,盗窃邢X的常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634元。
2、2010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莫某某在滑县X镇三河湾窦英利家过道里,盗窃窦XX的科艾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420元。
3、2010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滑县X镇“黑蜘蛛”网吧楼下,盗窃暴XX的本田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296元。
4、2010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滑县X镇“超时空”网吧楼下,盗窃崔XX的常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102元。被告人莫某某将该车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车系赃车而仍然予以了购买。
5、2010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莫某某在滑县X镇大宫桥附近的一家,盗窃柳叶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406元。被告人莫某某以“有事急用钱”为由,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申XX。
以上被告人莫某某共计盗窃作案五起,盗窃价值5858元,销赃后,钱款已挥霍;被告人张某某购买赃车一辆,价值1102元。案发后,公安人员追回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常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追回申XX购买的柳叶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某被抓获后交代了将一辆赃车卖给张某某的事实,并供述张某某还想要偷的电动车。2010年7月12日上午,民警让被告人莫某某与张某某手机通话,约好在道口镇图书馆楼前见面。被告人张某某到来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盗窃作案五起的前后经过,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盗窃电动车的特征、盗窃后销赃的情况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其供述了从被告人莫某某手中购买赃车的经过。3、被害人邢X、窦XX、暴XX、崔XX的陈述,被害人分某陈述了电动车被盗的时间地点,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4、证人杨X、谷XX的证言,证明了抓获被告人莫某某的经过。5、证人申XX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莫某某卖给其一辆柳叶牌电动车的经过。6、道口镇派出所追赃证明、追退赃清单、赃物照片、被盗电动车的合格证。7、道口镇派出所关于抓捕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说明。8、滑县人民法院(2001)滑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9、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仍然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莫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有一定的立功表现。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莫某某按盗窃价值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冯建领
审判员王士玲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郭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