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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又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从安阳市殷都区汇丰物资购销中心往泰兴市东方铸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款x.2元,通过蒋村X村的张××(另案处理)介绍卖给他人,税款未抵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张××证言、被告人对张××的辨认笔录、张××另案处理说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x.2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税款尚未抵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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