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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秦某,女,1961年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40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X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已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河南论衡(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52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时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秦某、开封市安迪电镀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其他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属股东权确认纠纷,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庆龙

代理审判员韩雪玉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周卫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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