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郴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临武县X乡X村X组人(现在(略))。
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的(2010)郴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住所、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在临武县,临武县人民法院更便于执行此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0)郴民执字第X号曹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令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
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惠铭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曹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