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某某,又名贺某晶,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长葛市金桥办事处湾张居民委员会人。
申请人贺某某于2008年10月27日诉称,其父贺某治,又名贺某智,于1991年12月13日(农历11月初八),以做生意为由外出,时至今日下落不明。为此请求法院宣告贺某治死亡。
经查:贺某治,又名贺某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葛市金桥办事处湾张村居民委员会人,与申请人贺某某系父女关系。199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贺某智因做生意外出未归,后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次查找,至今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12月2日发出寻找贺某智的寻人公告。现该公告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贺某智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长葛市金桥办事处湾张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贺某某的陈述、本院发出的寻人公告和对张宪州、姚德全、娄风花、赵红素、赵红香的询问笔录以及本院作出的(1995)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相互证明,被申请人贺某智已下落不明,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贺某治(又名贺某智)于1991年12月13日外出,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均无音信,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贺某某作为贺某治(又名贺某智)之女,现申请宣告贺某治(又名贺某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贺某治(又名贺某智)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保明
审判员:张建岭
审判员:李占奇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