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卫视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维民,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明扬,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内蒙古人,个体经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导游,住(略)。
原审原告湖南卫视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周某某、国某某、朴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珮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东胜、代理审判员禹楚丹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蒋剑担任记录,于二OO九年六月三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国某某、朴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湖南卫视旅行社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周某某一次性给付上诉人湖南卫视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币五仟元整,此案了结,其他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上诉人不再就此事向其他人提起诉讼。
二、二审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被上诉人周某某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珮玮
审判员邹东胜
代理审判员禹楚丹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