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
原告伍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一般代理)
原告伍某某诉被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1日在本院法警大队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琛玮担任记录。原告伍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认识结婚,生育一男孩王某嵘和一女孩王某娣。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言语不合,被告经常外出赌博,多次打伤原告,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再继续。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王某娣归原告抚养,男孩王XX归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儿子王XX归被告王某某抚养,女儿王XX归原告伍某某抚养,但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女儿和儿子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2月自由恋爱认识,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王XX,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王XX,并于2007年8月10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原告曾于2008年6月23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原告伍某某于2008年7月28日以再给被告王某某一次合好的机会为由撤回了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冷水滩区梅湾三多亭居委会四达路X号X楼的房屋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离婚。
二、原、被告生育的女儿王XX由原告伍某某抚养,男孩王XX归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共同财产其位于冷水滩区梅湾XX路X号X楼的房屋归原告伍某某。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