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5年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的一天,付某到泌阳县X镇郑某甲家,郑某甲(又名郑X)说别人在河里挖出一个铜人。随后郑某到其弟家拿出一个下面是园座,上面是一个佛像的铜人。该铜人是郑某甲之弟家原有的,并非在河里挖出来的。被告人让其邻居郑某骗说是在河里挖出一个铜人佛像,让付某某看。付某误以为真是文物,拿出8000元买走铜人。案发后郑某甲将所骗的8000元钱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与控诉,证人郑某乙人的证言,泌阳县文物保护所的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将所得赃款8000元退出,主动接受财产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