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盘枫,江华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村第X组(以下简称牛路村X组)。
代表人李某甲,男,现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李某丙,均为该组村民。
本院2009年5月4日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牛路村X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9日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被告牛路村X组将村子周围所属的松树卖给原告蒋某某,原告蒋某某付款并办理了采伐手续后,在采运过程中,相邻的新铺村对部分松树权属提出异议并进行阻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蒋某某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要求退还已付的x元山价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牛路村X组就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和解,且被告牛路村X组已履行了义务。现原告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怀智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刘朝秀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冯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