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庞某与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3月26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