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南市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征,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六分公司。
代表人: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鹏,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五建六分公司(乙方)与南宁市富必达水泥预制品厂(甲方)签订一份《购货协议》,协议约定:“五建六分公司向制品厂购买绿色嵌草水泥砖一批,规格(mm)为:250×250×80,颜色是:绿色,数量是:4050.6,单价为:23元3,总金额为:x.8元。质量要求:甲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乙方标准。甲方需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装车,乙方承担运输费用及负责卸货,运输车辆由乙方提供。材料确认:按现场装车数量为依据,装车时乙方派代表现场确认装车数量为准。”等条款。同年1月13日,五建六分公司以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义,通过建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转账货款共计人民币x.8元到南宁市富必达水泥预制品厂帐户。1月14日、15日五建六分公司分别派车到许某某指定地点提取合同约定的货运往玉林市后,向玉林市城东商务大厦广场、停车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广西华蓝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审查意见:经检验上述工程材料,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不准许某场,不同意使用于拟定部位。1月20日,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根据五建南宁分公司的委托,作出“NO:2009-001、2009-002”《混凝土路面砖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两份,规格均为250×250×60,抗压强度平均值分别为:17.9和18.9,技术要求≥30.0;最小值分别为10.9和12.2,技术要求≥25.0。结论:按JC/T446-2000标准判定不合格。2009年2月27日,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玉城投司函[2009]X号”《关于玉林市城东商务广场、停车场工程存在问题的函》第二点第3项“植草砖强度不达到设计要求”。此后,五建六分公司以许某某提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要求为由诉至法院。又查明,南宁市富必达水泥预制品厂的经济性质属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是许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