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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老巴纳商贸有限公司与翁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丹东老巴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路X号佳地广场B座X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丹东老巴纳商贸有限公司与翁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2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年7月2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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