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国家公员,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71年12月7日出,待业,现住(略)。
陆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7)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无法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0年3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防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某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