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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诉黄某乙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皎媚,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学勇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皎媚,被告黄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春节举办婚礼,2001年3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黄某乙某,现就读于惠南镇小学。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自2008年春节,原告发现被告有第三者后,双方关系恶化,时有争吵。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因忘拿钥匙联系原告,原告就让被告来接原告一起回家,没想到被告一上来就连打原告几个耳光,原告一开口,被告再打,原告逃,被告追上去又打,原告被打得眼冒金星,脸部红肿。至此,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3.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及女儿的户籍资料复印件等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婚姻缔结过程及生育女儿的情况没有异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有异议,被告没有外遇,也没有殴打过原告。被告为了家庭,为了女儿,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恋爱,1999年春节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黄某乙某,现就读于惠南镇小学,2001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双方缺乏沟通,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失和。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的态度各执己见,故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女儿的户籍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责任在于双方。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供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准许。只要原、被告在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相互多沟通、交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考虑建立家庭的不易,多顾及女儿的利益,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朱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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