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滑刑初字第27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又名程某军、程某军,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滑县X路永通宾馆X房间,与李XX在同一张床上休息时,趁着李XX睡着之际,将李XX的现金33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于XX、付XX证言;手机短信照片、撤诉书、收到条及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睢明合

审判员王士玲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贾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