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又名程某军、程某军,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滑县X路永通宾馆X房间,与李XX在同一张床上休息时,趁着李XX睡着之际,将李XX的现金33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于XX、付XX证言;手机短信照片、撤诉书、收到条及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睢明合
审判员王士玲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