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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二初字第71号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主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7年8月3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资协议》约定∶一、集资对象及金额∶为2007年8月31日在册干部职工(含退休、提前离岗人员),原则上每人一份(2万元/份)8月31日以后,集资对象集资金额不受限制,到交足为止;二、……;三、集资利息按年息1分计算,即每集资x元由单位付给集资人1000元利息,依此类推;……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给被告交纳了集资款共x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集资款。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集资款x元并承担所借款利息96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口头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9600元。

经审查,2007年8月31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资协议》(实为借款)约定∶一、集资对象及金额∶为2007年8月31日在册干部职工(含退休、提前离岗人员),原则上每人一份(2万元/份)8月31日以后,集资对象集资金额不受限制,到交足为止;二、……;三、集资利息按年息1分计算,即每集资x元由单位付给集资人1000元利息,依此类推;……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给被告交纳了集资款共x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集资款。从而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本金

x元及利息x元;

二、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补偿原告陈某甲损失费5000元;

三、上述一、二项应付款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某甲。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中方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祥勇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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