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法院起诉后,双方自愿达成和好协议,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卜牛顺
二OO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夏宁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