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防城港市水利局(略),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防城港市港口区X镇工商所(略),住(略),身份证号码:x。
罗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港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某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1)港执字第31-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x)。2010年7月21日,在本院强制划拨徐某某的银行存款5700元至本院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5100元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强制执行得款,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业已执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0)港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余安安
二0一0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