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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召刑初字第18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份至2007年冬天,被告人贺某某用“宝盒”为赌具,多次组织十人以上的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以“九当十”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抽取赢家每注10%的“头钱”,渔利数额累计达6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王××、王××、王××、马××、周××、杜××、张××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十人以上参与赌博,且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贺某某违法所得赃款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席兵

审判员:张长群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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