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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涧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清涧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正月11日生,汉族,榆林市建设银行职工。

2008年秋,被告李某某购买原告清涧县宏祥公司红枣所欠款x元,后经原告催要未付,于2010年6月23日书写了欠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欠原告清涧宏祥有限责任公司枣款x元,于2010年10月28日付x元,余款于2011年2月2日前全部付清。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某晔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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