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涧县宏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正月11日生,汉族,榆林市建设银行职工。
2008年秋,被告李某某购买原告清涧县宏祥公司红枣所欠款x元,后经原告催要未付,于2010年6月23日书写了欠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欠原告清涧宏祥有限责任公司枣款x元,于2010年10月28日付x元,余款于2011年2月2日前全部付清。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某晔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