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司法局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某东。

负责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洪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9日20时45分,原告司机杨银忠驾驶豫x号五十铃箱式货车沿106国道行驶到x+200米处时,被白勇敢驾驶的豫x比亚迪牌轿车严重撞坏,事故经杞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白勇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银忠负次要责任。原告的汽车损失达十多万元,同时豫x比亚迪牌轿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怠于赔偿,被保险人没有向我公司提出请求。商业险不应向被害人直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20时45分,白勇敢驾驶的悬挂临时牌照为豫x比亚迪牌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x+200米处会车时,与对方向原告司机杨银忠驾驶豫x号五十铃箱式货车正面相撞,造成白勇敢、杨银忠、岳昆朋三人受伤,白勇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杞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白勇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银忠负次要责任。原告的汽车损失经杞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损失值为x元,同时豫x比亚迪牌轿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均为2010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1日。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x元,购买了不计免赔率。

以上事实由杞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保险合同,杞价事估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豫x比亚迪牌轿车车主以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该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查明的原告财产损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多出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汽车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汽车损失x元的80%计款x元其中的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玉凤

审判员王明阳

审判员万朝阳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