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威、贾二斌、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村李X家观看本村村民冯XX、崔XX等人打麻将时,无故挑起事端,与冯XX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等人窜至李X家,对冯XX殴打,将冯XX右胳膊、左手打伤。经鉴定,冯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与被害人冯XX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王某某、陈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冯XX的陈某、证人李X、崔XX的证言、冯XX的轻伤鉴定书及受伤部位照片、协议书、冯XX的撤诉书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冯XX,致冯XX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系共同犯罪。王某某、陈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冯XX经济损失,对王某某、陈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何菊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