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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ⅹⅹ与被告孙ⅹ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ⅹ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ⅹⅹ中学生,住西安市X村ⅹ栋ⅹ单元ⅹ楼ⅹ号。

法定代理人:刘ⅹ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ⅹⅹⅹⅹⅹⅹ大学教师,住西安市X村ⅹ栋ⅹ单元ⅹ楼ⅹ号。。

被告:孙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ⅹⅹⅹⅹⅹⅹ职工,住西安市ⅹⅹⅹⅹⅹⅹ家属院ⅹ号楼ⅹ层。

原告孙ⅹⅹ与被告孙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ⅹⅹ法定代理人刘ⅹⅹ,被告孙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ⅹⅹ诉称:其父孙ⅹ、母刘ⅹⅹ于2008年7月10日离婚,其由母刘ⅹⅹ抚养,被告至今未支付抚养费。近年来,生活及教育费不断增加,其母难以承担原告的全部抚养费。现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被告孙ⅹ辩称:其与刘ⅹⅹ离婚时约定:家庭所有财产归刘ⅹⅹ所有,孩子抚养费由刘ⅹⅹ承担。其已履行了抚养义务,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孙ⅹ与原告孙ⅹⅹ母刘ⅹⅹ于2008年7月10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孙ⅹⅹ由刘ⅹⅹ抚养,所有家庭财产归刘ⅹⅹ所有,该《离婚协议书》未明确原告抚养费的具体负担问题。2011年被告孙ⅹ月平均工资3281.52元,原告孙ⅹⅹ目前在西安市ⅹⅹ中读书。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被告孙ⅹ2011年工资表等证据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之子,被告离婚后对于原告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孙ⅹ与原告孙ⅹⅹ母刘ⅹⅹ签订《离婚协议书》未明确原告抚养费的具体负担问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应予支持,具体数额应参考被告月收入状况。被告以其离婚时家庭所有财产归刘ⅹⅹ所有为抗辩理由于法相悖,抗辩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ⅹ自2012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孙ⅹⅹ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孙ⅹⅹ18周某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齐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房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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