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晓健,湖南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年2月6日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一般,因生育小孩后,被告常年外出务工,经常分居,导致感情逐渐淡薄以致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宁远县X镇X村有一座平房,双方欠原告房某某父亲房某生4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房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成年,并由原告房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小孩抚养费x元。
三、位于宁远县X镇X村平房某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四、双方欠原告房某某父亲房某生4500元债务由原告房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华建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