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房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109号

原告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晓健,湖南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年2月6日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原、被告婚后开始感情一般,因生育小孩后,被告常年外出务工,经常分居,导致感情逐渐淡薄以致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宁远县X镇X村有一座平房,双方欠原告房某某父亲房某生4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房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成年,并由原告房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小孩抚养费x元。

三、位于宁远县X镇X村平房某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四、双方欠原告房某某父亲房某生4500元债务由原告房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华建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红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