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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xx诉被告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严xx(被告之女),女,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严xx诉被告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xx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逐渐扩大。1997年双方因故发生争吵后,原告即离家在外借房过日子,期间被告对此不闻不问,子女也未来探望。期间原告曾想回家,但家中房门钥匙已换,原告根本无法进入。现因原告身体不好,在外面住不下去,原告也不想回去住,因为回去又要吵架打架,所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房屋和婚后财产一人一半。

被告沈x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是好的,因为原告眼睛不好,有11年左右不工作,被告一人工作赚钱照顾两个孩子和家庭。因家里条件不好,原告的兄弟出于照顾,让原告去做门卫的工作,期间因原告有外遇,双方才开始产生矛盾。原告因工作关系前前后后离开家有7、8年,但中间断断续续回家居住过,2002年原告也住在家里,去年夏天在家里居住了7、8个月,后来又走了。现双方都年事已高,需要相互之间以及子女的照顾,故希望原告回家居住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xx与被告沈xx于196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自立。婚后,夫妻间虽有矛盾,但双方尚能相处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尚可。1993年至1998年原告经人介绍在外做门卫,都是晚上上班,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期间,原告曾断断续续回家居住。2008年原告回家居住至2009年3月,因原告提出离婚,而发生矛盾,原告随即搬出去居住。2010年6月原告发现家中门锁被换,无法回家,乃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是作出离婚判决的前提条件。原、被告婚后几十年相处,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原、被告已无法相处为由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明确表示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鉴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原告现也无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加之现又无有效措施安置好离婚后各自的居住问题,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严xx要求与被告沈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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