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业主,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平政路房管所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09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张湛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