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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473号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业主,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平政路房管所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09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张湛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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