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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34岁。因本案于2009年9月3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在上蔡某和店集从夏洪水手中购买了一辆王海旺盗窃的森地牌电动车,后陈某某又将此车以760元的价格卖给崔爱青。后经评估,该车价值1836元。

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450元的价格,在上蔡某和店集从夏洪水中购卖了一辆王光伟、王海旺在平舆县盗窃的胡××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后经评估,该车价值17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夏洪水、王光伟的供述,被害人胡××的陈某,证人崔××、赵××的证言,上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购买、销售的二辆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价值357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恃,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缴,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09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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