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徐某
被告闾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闾某于2011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某、徐某违约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