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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强奸二审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0月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略)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惠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惠某某以“原判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某某又主动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惠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惠某某撤回上诉。

(略)卫东区人民法院(2010)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代理审判员查国防

代理审判员徐发营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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