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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某甲与被上诉人裁军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乙(蔡某甲之子),男。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丙,男,1965年元月1日出生。

上诉人蔡某甲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蔡某甲预交的上诉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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