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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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8日、11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谎称自己是洛阳市市委工作人员,以能帮助被害人张××调整单位中层领导岗位为由,两次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及报案材料、短信照片、被告人姚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姚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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