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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崖底村民委员会与封丘县平原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崖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滨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申永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群元,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X乡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常树山,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丘县平原建筑公司。住所地:湖滨区虢翠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崖底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平原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崖底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申群元、常树山,封丘县平原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市湖滨区X街道办事处崖底村民委员会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代审判员赵曜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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