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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富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二初字第37号

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琴,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富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

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富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2月8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自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清案件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易享炎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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