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
被告姚某,男。
本院于2011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2007年12月29日,第三人姚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利率20‰,3个月还清,由被告姚某为其担保。后借款人姚某某举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姚某索要未果。现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7年12月29日,姚某举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0‰,3个月还清,由被告姚某飞为其担保。此后,姚某举于2009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利息条据1支,金额6000元。后借款人姚某某下落不明,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姚某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姚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当庭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屈志东